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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榆林学院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2023-11-23 09:49     (点击: )

榆林学院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鼓励、激发广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 化的工作热情,促进我校科技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学校和科研人员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 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号)、《教育部 科技 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 [2016]3 号)、《陕西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试行)》(陕 [2016]24 号)、《陕西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陕办发 [2016]38 号)和《陕西省教育厅 科技厅 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 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 施意见》(陕教〔2017〕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通 过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 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 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 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材料等创新知 识与技术。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完成以上成果的团队和个人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 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与企事业单位合作或接受其委托而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横向科研项目,均为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形式。

   第四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组织与管理由科技处及其合署办公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技术成果的宣传及交易活动。

(二)组织成果转化的洽谈、合同签订与合同登记等工作。

(三)监督、协调合同的履行和项目的验收。

第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 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 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 益、充分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学校支持在校的个人和科研团队结合地方经济、区域经济发展的要求,依托学校学科和专业优势,以成果转化、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出让,与地方政府、企业联合 建立研发机构。学校还鼓励各单位和广大教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 科技和成果转化活动,支持成果完成人采取多种形式创办各种类型的科技型企业。


第二章 成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校成立科技 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科研副校长任 副组长,成员由科技处、财务处、国资处、人事处等组成。领导 小组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科技成果 转化发展战略及促进政策,统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领导小 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 机构,为相关科研人员和团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与服务,办公室设在科技处。

第七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 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归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同时负责科技成果作价入 股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负责技术入股相关事宜,代表学校持有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

国资处负责学校科技成果的产权登记,参与科技成果的价值 评估,确认科技成果的产权属性,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国有资产使用或处置审批手续。

人事处负责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 岗位管理、离岗创业和考核评价制度。

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转化收益进入学校后相关 奖酬金的支出、转化收入的核算、作价入股入账、预算、分配等工作。

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协助督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配合学校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学校二级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签订职务科技

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  成果完成人应按要求对已完成的科研项目及形成 的科技成果,进行梳理、整理、登记、 归档、报备,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科技处不定期向各单 位征集科技成果,各单位及各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报告和

申请登记其已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十条  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其所在单位有义务协助科技处开展成果的转化工作,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

第十一条  学校鼓励采用多种渠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学校所属单位、科技成果完成人等可以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和个人协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

1.学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

2.学校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

3.学校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作价入股)。

4.经学校批准,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成果完成人绝对控股)实施转化。

5.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十三条 科技处组织成果完成人对拟转让或作价入股的知 识产权进行价值评估,必要时可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对知识产 权的评估应充分征询、尊重成果研发者的意见, 以供转让或入股 定价时参考。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需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并与学校签订协议后实施。

第十四条  经批准由成果完成人自行投资创办企业实施转化的,可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将科技成果转移至成果完成人或实施企业,需由专业评估机构进行成果评估,并根据 评估价值确定价格。 以作价入股方式实施成果转化的,需由科技

处报请科技成果转化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转化通过协议定价的,须按照国家规定 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15 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按学校管 理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如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中止交易,待核实相关情况后重新公示。


第三章 成果的转化


第十六条 成果转化

1. 学校科技处应对确有市场价值、成熟度较高的科技成果通过多种有效途径进行宣传和推介;

2. 成果完成人与成果受让方进行前期洽谈,探讨转化的可 行方案。学校管理部门应与成果完成人共同参与成果受让的谈判并制定成果转化方案、拟定转化合同。

3. 科技成果技术入股企业等成果转化工作需由科技处与成 果受让方签署合同,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对外签订技术入股合同,合同经科技处盖章后方可生效。

第十七条 合同签订

1、技术贸易合同的签订:20 万元以下的技贸合同由科技处分管成果转化的副处长签字完成;20 万至 80 万元的技贸合同由 科技处处长签字完成;80 至 150 万元的技贸合同由主管副校长签字完成;150 万元以上的技贸合同由校长签字完成。

2. 合同生效后,学校科技处应做好合同的规范管理和合同 登记工作,成果完成人应自觉履行合同中规定的责任、义务,保 障科技成果转化顺利实施;相关单位应认真组织、督促落实,确保合同的有效执行;

3. 合同履行完成后,成果完成人应按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 和方法及时办理好验收手续,同时合同终止。学校科技处将全部原始资料立卷、归档。

4. 对于合同履行中出现的意外和纠纷,成果完成人应积极 采取补救措施,配合学校与受让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5. 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订时应注明签署地,签署地一般应注明陕西省榆林市。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章 收益与分配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 产生的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科技成果入股所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视为转化收益。

第十九条  在收益分配上,学校充分保障成果完成人的合法 权益,同时兼顾学校和所在院(系)的利益。根据科技成果转化的不同形式,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进行分配:

1. 以成果转让、许可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所得收入(转 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学校将其中 90%奖励给成 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其余 10%为学校统筹。

2.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成果转化的,学校将科技成果 所形成股权的 90%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 的人员,其余 10%由科技处代表学校持有。 涉及国有资产处置、股权变更事宜, 由国资处、科技处负责办理。收益分配所涉及所得税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  科技处代表学校持有的技术股权产生的收益(分 红、股权转让所得等),按照相关规定上缴学校后,其中学校分 配所得部分的 50%计入学校成果转化基金, 由科技处支配,50%

由学校统筹。

   第二十一条  学校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转化收益、股权收益,由成果完成团队的负责人在所有完成人、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之间进行分配,因分配所产生的争议由成果完成团队的负责人解决。

   第二十二条  成果转化过程中所支付的评估费、税金、中介费等, 由成果完成人承担,可在奖励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奖励给成果完成人 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的部分,不受学校工资总额的限制,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为促进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学校将加强技术转 移机构建设,将榆林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建设成专业的成果 转移转化机构;加大专业人才队伍培养,积极开展技术经理人培 训和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鼓励各有关单位、成果完成人与社会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用于资助技术比 较成熟、具有市场潜力、但需要继续进行中试放大、技术推广、 开发成熟产品和生产工艺的应用性项目。 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在教师岗位中设立科技推广型岗位,根据承担应用技术研究开发、成果转化转移和推广及咨询服务等工作,可聘用至相应等级的岗位。条件成熟时可设置成果转化专业技术岗位和相应的职称职务评聘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在校教职员工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 展科技人员交流。教职员工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 前提下,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但不得泄露 学校技术秘密,损害或侵占学校合法权益,违反承担的社会责任; 经院系推荐、学校研究同意,教职员工也可离岗创业,原则上不 超过三年时间,期间保留人事关系,其所承担的科研项目原则上 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相关政策由学校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纳入职称评审、岗位 聘任等条件中,将科技成果转化业绩、横向科研项目与论文、纵 向课题指标同等对待,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绩效突出的科研和管理人员,纳入破格晋升职称序列。

第二十九条  科技处应按照保值增值和有利于成果转化的 原则,代表学校依法履行股东的各项权利,负责推荐委派所投资 企业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人员,对所投资企业进行绩效考核。 选派到所投资企业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的人员必须切实履

行职责,尽力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及时报告所在企业经营状况和重大事项。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教师依托产业单位承接对外咨询和服 务项目,学校对产业单位项目综合管理费收取实行上限控制,项 目经费可以转入学校,学校不再重复提取费用,经费使用按照横向科研经费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承担国外或境外非政府委托科研项目,应在项 目签订后,及时向科研和外事管理部门报备出国任务计划;如遇 特殊情况,在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后,可持普通护照出行, 以保证项目履约。

第三十二条  成果完成人应对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未经批准,成果完成人不得将学校的科技 成果私自转化。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 动中引起纠纷、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 由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颁布的相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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