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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榆林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23-11-23 10:00     (点击: )

榆林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 提升科研 管理服务水平, 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 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开展 科研活动, 确保学校科研项目顺利实施, 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 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 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 干意见》(国办发〔2021〕32 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177 号) 、《国家社会科学 基金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237 号) 和《陕西省人 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陕政办发〔2022〕3 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的 科研项目经费和经我校科研管理部门认定的按纵向项目管理的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获得的科研经费必须进入学校指定的财务账户,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和项目负责人各司其职, 密 切配合, 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主要职责如下:

(一)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 依法 依规自主安排使用科研经费, 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科研处负责科研项目和合同的管理, 审核预算编制和 调整, 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履行义务, 按期办理项目结题及 非涉密科研项目的信息公开,负责学校科研形成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的管理,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入股等有关事项;

(三)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审核项目预决算,监督、指导项目负责人规范使用科研经费;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购置、配置和处置);

(五)人事处负责科研绩效考核, 制定和完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六)审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

(七)监察处负责科研经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人员实行责任追究;

(八)二级学院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 对本单位的项 目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二级学院应根据学科特点和项目实际 需要, 合理配置资源, 对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 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进度。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根据相关经费管理规定, 结合科研活动的规律和特点, 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 则, 编制科学、合理、真实的经费预算, 原则上直接费用的开支均不设比例限制。

第六条  科研预算按照项目相关办法执行。项目预算经项目主管部门或科研处审批后报财务处备案并作为预算控制依据。

第七条  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严格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 围、标准和项目研究进度执行, 不得超预算开支。在项目预算额度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确需调剂的,按以下规定予以调剂:

1.设备费如需调增,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院(部) 审核,科研处会同资产处统筹考虑学校现有仪器设备配置情况、科研项目实际需求等,及时办理调剂手续。

2.劳务费、业务费预算如需调剂, 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

3.间接经费预算总额不得调增, 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院(部)审核,科研处审批。

第八条  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项目承担 单位变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原因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须按程序报归口部门批准。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 项目负责人持项目合同、经费下达单,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条  劳务费、咨询费、绩效支出等人员经费一律通过个人银行卡发放,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经费报销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经费支出由项 目负责人审批,并经财务处审核后即可报销;项目负责人本人所 发生的费用, 还须经所在学院院长或科研处处长审批。达到“三 重一大”事项的,按照《榆林学院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借款实行对公转账, 且 3 个月内办理报销还款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科研经费支出是指在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发生 的与科研活动相关的各项费用, 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其中 基础研究类和人才类项目实行经费包干制, 按照《榆林学院包干制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 制的专用仪器设备, 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包 括仪器设备的购置、运输、安装、调试、自制设备的加工费等。 报销时须附上由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批通过的《榆林学院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和相关的入库手续。

(二)业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 购置图书、收集资料、复印翻拍、检索文献、采集数据、翻译资料、印刷出版、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说明:差旅费报销按照《榆林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 报销时要求附上由科研处/二级学院审批的 “榆林学院教职工出差审批表”,交通费及住宿费票据必须和审批表相符合才予以报销。

租车费以差费形式进行报销,办理租车协议时需提出申请, 经所在部门审批后办理, 租车协议不得与个人签订, 且协议上须盖榆林学院经济合同专用章。

(三)劳务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 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劳务费发放标准应参照陕西省公布的平均工资水平合理开 支,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无 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主要包括科研管理费、绩效支 出等。其中学校科研管理费由科研处统筹安排使用;二级学院科 研管理费由各二级学院统筹安排使用;绩效支出由项目组统筹安排使用。

间接费用按照如下比例核定: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100 万元以下(含 100 万 元)的部分为 35%,10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含 500 万元)部分 为 30%,500 万元至 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的部分不超过 25%,1000 万元以上的部分为 20%。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软 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 间接费用比例不超过60%。

(二)人文社科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一定比例 核定,50 万元及以下部分为 40%;超过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的部分为 30%;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为 20%。

(三)项目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学校是间接费用统筹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 学 校收到科研经费到款办理入账时, 以直接提取的方式将间接费用全额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分配方案详见下表。


表 1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经费支出分配比例



项目类别

间接经费

学校科研管理费

二级学院科研管理费

绩效支出

有间接经费管理要求的

自然科学类项目

间接经费的 12.5%

间接经费的 5.5%

间接经费的

82%

有间接经费管理要求的

人文社科类项目

项目总经费的 2.8%

项目总经费的 1.2%

间接经费-管

理费

没有明确间接费用的

纵向项目

项目总经费的 3.5%

项目总经费的 1.5%

/

第十七条  绩效支出申请

(一)学校收到科研项目经费来款, 办理收入入账时按比例 一次性提取绩效支出。科研项目通过下达部门的年度考核(中期 考核)或结题验收后, 项目负责人可填写《榆林学院科研项目绩 效支出发放申请表》提出绩效支出申请,明确发放人员名单及额度, 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后,报科研处审批并由财务处审查后发放,绩 效支出从项目绩效经费预算中发放。对于项目经费一次性到账的, 在项目中期考核或项目执行期一半之前发放额不得超过绩效支出总额的 50%,验收结题之前发放额不得超过绩效支出总额的 80%。

(二)绩效发放对象原则上应为项目经费预算书中所列项目组成员。

(三)凡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年度执行情况不良、中止的或验 收不合格的项目(课题), 学校扣除部分或全部绩效支出, 由学校统筹使用。

第十八条  联合研究需转拨经费的必须订立合同, 按照合同 约定由科研处审批后执行。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 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发票等相关资料;合 作(外协)单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 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等相关资料。 项目负责人对合作(协作)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 外拨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总经费的 50%。

第五章  结题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准备结题的科研项目, 项目负责人应当全面清理经费收支和应收应付等往来账款。暂付款尚未结清的, 应在结题之前全部报销或归还。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需根据经费预算,如实编报经费决算, 决算必须账实相符,账表一致,并由校财务处审核签署意见后,根据要求报送及存档。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项 目结题手续, 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结题或验收通过后 6 个月内办理结题结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项目(课题)一次性通过验收且明确规定结余 经费留归学校使用的, 结余经费全部转入课题组科研发展基金或 设立学校科研发展基金, 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不设额度限 制, 开支范围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相关管理办法对结余经费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未通过结题验收或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 目,结余资金依据项目主管部门要求,按原渠道退回拨款单位。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 凡使 用科研经费购置与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 必须纳入学 校资产统一管理。科研经费采购物资设备须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设备采购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无形资产(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均属于学校无形资产,其利用、转让、处置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科研处、财务处、国资处、审计处、监察处、 二级学院和项目责负责人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 做好科研经费 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防止出现科研经费使用的弄虚作假、截留、 挪用、挤占等违纪违规行为。对监督、检查、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应及时指导纠正;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应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 理支出,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 费和专家咨询费, 不得通过虚构材料费、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 不按时提交项目执行过程中的 有关资料, 或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项目, 科研处可通知财务处终止其科研经费的使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原《榆林学院纵向 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榆林学院发〔2021﹞10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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